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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郑旭升   提问时间: 2015-02-04 16:01
 标题:我们的商铺外墙广告牌子被不知名人员非法占用。
内容:

    我们的商铺座落于武清区京津公路旁京津时尚广场数码通讯城三号底一楼,在未通知我们全体业主的情况下,强行在我们外墙按装广告牌子,被不知名人员强行霸占用于商业广告。收益不知去向。也不给我们业主使用,造成我们一楼二楼100余户户业主,6000多万够买的商铺无法出租!至今2年空置,血本无归!请律师帮忙解决此事!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回复部门:李项喆   回复时间:2015-02-28 16:18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郑旭升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建筑物的外墙应当被认定为共有部分。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您可与侵权行为人协商解决此事,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赔偿损失或以收益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等。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项喆律师

2015年2月28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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