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郑旭升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建筑物的外墙应当被认定为共有部分。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您可与侵权行为人协商解决此事,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赔偿损失或以收益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等。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项喆律师
201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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