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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王女士   提问时间: 2015-01-06 10:51
 标题:暖气费已过缴费期如何缴费问题
内容:

    我们家今年的暖气开始有一个月的时间有两组暖气片都是凉的,我们就去找暖气管理人员进行维修.经过几次的维修好了,也正好在缴费期内,我们就去缴费,工作人员说让我们等等是否少缴费用,结果等到12月31日,我们等到暖气站的领导说就少缴35元费用,他们工作人员给测平米,两组暖气之管11平米的空间,如果不缴费的话,就让我们等着他起诉我们.我们都蒙了,他们的态度很不好,本来去缴暖气费的,一听他这样说,特别生气,我们就没交。您看我们应该怎么做?就等着他起诉吗

回复部门:鲁霁   回复时间:2015-02-06 23:12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您好:

    感谢您对北方网和本律师的信任,根据您所表述的内容,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您是天津居民,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六条用热户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用热户逾期未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如果您认为供热站要求您缴纳的费用多余您应缴纳的费用,可以依据您与供热单位签署的供热合同中约定的方式依法向供热单位提出异议,以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如有其它疑惑之处,可进一步咨询。

再次感谢您的咨询!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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