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朱* 提问时间:2015-01-10 1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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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持有民事调解书能否减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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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亲爱的领导,2012年10月,我爱人意外去世,我和他父母因为财产分割走上法庭。2014年的5月,津南法院通过法庭民事调解,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将津南区海天馨苑诚勤园11-1-501归到我和女儿名下,并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当我去津南双港地税所申报减免税时,该所却认定我的民事调解书不能作为减免税的依据,而且该所没有出具任何文件和理由来说明,工作态度很怠慢,没有任何受理通知期限。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津南双港地税所的工作做法让身为孤儿寡母的我们感到很无助,希望能得到领导的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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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津南区 回复时间:2015-02-02 15:31 是否超时: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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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朱薇网友:
收到您的来信后,我办立即责成津南区地税局调查处理。据地税局反馈,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14]144号)及《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规定,继承不动产减免税申请,需提供公正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法定要件不包括“民事调解书”。工作人员已与您取得了联系,为您提供了不予受理的文件依据,详细讲解了此类减免税申请审批的法定要件种类。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中共天津市津南区委调研督查考核办公室
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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