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报名时,受理部门收取报名材料;
二、受理部门对申请人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天津市保安员资格审查表》,并记录在案;
三、受理部门在报名时,留取考试申请人的指纹或血样等人体生物信息,采集数码照片;
四、受理部门对考试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验。审查结果报市局保安业监管处备案。经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天津市发改委、财政局有关规定,交纳资格考试费。受理部门应当开具统一的行政收费票据,并报市局保安业监管处。
五、市局保安业监管处接受备案并审核后授权受理部门打印准考证,受理部门应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对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安排考试,由受理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考试考核;
七、分局保安监管部门将申请人考试成绩、审查情况、留存指纹、血样等生物信息和采集数码照片等情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市局保安业监管处核准后由受理部门发放《保安员证》,并及时通知考试申请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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