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我们前几天给天津市民政局法规办公室去函,就此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刚接到该局一位姓魏的同志电话回复:他们是文件执行单位,无权修改文件。希望书记能够找到真正有权利解决这个问题的部门。
附上给天津市民政局的信,问题不再重复:
天津市民政局:
我们的父亲1938年参加革命,1977年在任上因病去世,时年56岁,骨灰存放在北仓殡仪馆老干部骨灰存放处。近期在办理老干部骨灰免费存放申请的时候,其主管局老干部处认为按照《民政局、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关于已故离休干部骨灰免费存放的通知》津民发[2012]93号)文件精神,我父亲不符合条件,不能办理免费申请。原因是没有正式退休或离休。
我们认真研读了这份民政局93号文件,感到文件在界定符合条件的老干部标准上表述不够完整,造成有关单位执行时产生误解。
因为战争年代条件艰苦,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在历次政治运动中遭到伤害,许多老同志身有战伤和疾病,未能活到正式退休或离休,这部分人不在少数。文件中只提到办理了离休手续的干部,显然把许多应该符合免费存放骨灰条件的人划到了范围外。
我们希望民政局等主管单位能够发出补充文件,以减少执行中的矛盾,比如把范围界定到:
1.符合离休标准的;
2.处级以上的。
恳望此事能得到妥善解决,莫要伤了这些已逝老干部和亲属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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