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章“积分管理”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必要材料”(四)明确规定“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或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您与您的兄弟共有产权住房不在文件规定的共有产权住房范围之内,工作人员在受理时已作出不予住房积分的意见,但在将其信息录入系统时,由于系统处于调整期间,出现操作误差,按照符合要求予以了住房积分。在复核阶段,工作人员及时进行了更正,属于正常的工作流程。居住证积分统一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将复核更正后的结果告知了您本人,当时您表示不理解。我单位收到您反映的问题后,先后两次与您电话联系,对居住证积分的相关政策和办理工作流程进行了认真的解释和说明,并提当面沟通,对相关政策进行解释并交换意见,您表示没有时间。同时,我单位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要求工作人员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为每一位申请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市国土房管局
2015年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