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我们装修房子的装修公司给我们贴的砖大面积空鼓,我们当时找了验房公司验房,出具了验房报告,当时要求装修公司根据验房报告返工整改,装修公司拖延不出面整改。当时因为是婚房着急入住了,一年后,装修公司起诉我们不付尾款,以合同中10.4条款 未验房入住视同验房合格为由,要求我们付清尾款。法官以天津市没有司法部门认定的可做鉴定验房机构为由判定我们证据不足。请问,这样合理吗?
尊敬的王晓艳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您应就装修公司的装修工程不合格举证,比如现场照片、验房报告等。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因此司法鉴定只是认定事实的一种途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若您对以天津市没有司法部门认定的可做鉴定验房机构为由判定您证据不足,承担败诉后果不服,您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