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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王晓艳   提问时间: 2014-12-05 10:05
 标题:天津市没有鉴定机构就可以认定证据不足吗?
内容:

    为我们装修房子的装修公司给我们贴的砖大面积空鼓,我们当时找了验房公司验房,出具了验房报告,当时要求装修公司根据验房报告返工整改,装修公司拖延不出面整改。当时因为是婚房着急入住了,一年后,装修公司起诉我们不付尾款,以合同中10.4条款 未验房入住视同验房合格为由,要求我们付清尾款。法官以天津市没有司法部门认定的可做鉴定验房机构为由判定我们证据不足。请问,这样合理吗?

回复部门:历永刚   回复时间:2014-12-23 14:22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王晓艳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您应就装修公司的装修工程不合格举证,比如现场照片、验房报告等。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因此司法鉴定只是认定事实的一种途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若您对以天津市没有司法部门认定的可做鉴定验房机构为由判定您证据不足,承担败诉后果不服,您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4年12月23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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