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房屋初始登记
新建的房屋,房屋权利人应当在房屋竣工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现售商品房前,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备案,取得《商品房屋产权登记备案证》。
怎么办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所需材料
1、国有土地房屋的初始登记:(1)申请书(原件留存);(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划拨决定书(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原件留存);(5)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联合签署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者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或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证书(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6)标准地名证明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7)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原件留存)。已办理预售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预售登记证明;
2、集体土地上非商品房和宅基地上农民住宅房屋的初始登记:(1)申请书(原件留存);(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3)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4)建房批准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5)房屋测绘成果资料(原件留存)。
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房屋造价的1‰交纳;
2、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3、印花税:房屋权属证书每本5元。
承诺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去哪办
办理单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受理时间
全年
地址电话
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 022-231918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