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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4-11-22 22:37
标题:强烈要求重新修订天津市环境噪音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建议
内容:

    尊敬的书记: 天津市2003年制定的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居民家庭在午间和和夜间使用音响设施、各类乐器等进行噪声扰民的家庭娱乐活动。同时第四十七条规定:午间是指当日十二时至十四時,夜间是指当日二十二时至凌晨六時.该项规定是有关部门推卸责任,不作为。不合理,违背了国家大法.纵容了侵权主体利用如此大的时间段制造噪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生活噪声、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和在室内开展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法律责任:从室内或公共区域发出严重干扰他人噪音的。 国家治安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国家民法通则中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破坏公众利益.我们楼栋内一户居民每日聚众练歌严重影响了楼栋内居民的正常生活。我们多次找其当事人及居委会,片警寻求解决,均被以在天津市政府充许合法时间内活动为借口回绝.综上所述,有关部门的上述规定严重违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极为不妥,必须予以纠正.恳请书记过问此事.尽快整改,还社会公道. 致崇高敬意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4-12-24 11:3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居民家庭在午间和夜间使用音响设施、 各类乐器等进行噪声扰民的家庭室内娱乐活动。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要求家庭娱乐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噪声污染;而《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禁止在午间和夜间进行噪声扰民的家庭娱乐活动,比国家要求更加严格。

  因此,《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没有与上述法律相冲突情况,不存在违法问题。

市环保局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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