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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书记您好!在您百忙工作中,我要反馈一件事情。我是天津市某外资银行的一名员工,平日负责银行的安防工作,同时又是本银行110报警的紧急联络人。
我要反映的问题是,2014年10月22日中午,因工作需要需搭乘一号线地铁,在我进入天津地铁一号线刘园站通过安检流程时,发现我的包里一个小型防身电筒式电击器。该器械是银行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该站一名姓高的安检人员以我非法持有警用器械为由扣留了该器械。
当时,我配合地铁工作人员安检,并且被检测出有危险品后,我即表明不搭乘地铁,换乘其它交通工具。同时要求归还我的物品。但是该站工作人员主观私自认定该器械为警用器械属违禁品,公民不能持有,强行没收。
首先根据《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对于携带危险品的乘客铁安检人员有权阻止其进站,但作为安检人员无鉴定警用器械的能力及权利,更没有没收乘客物品的权利。
其次,该防身器既没有警徽标志也没有警用编号。根据津政法[2014]1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轨道交通车站实施安全监察的通告,其中第五项:乘客携带法律、法规和通告禁止携带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安检人员如果确实觉得我持有的物品为警用器械,存在危险性,应当依通告规定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但是该安检人员强行没收我的物品,且未出具任何没收单据,态度蛮横,让人不寒而栗。
习主席一再强调我国是法制国家,要依法治国,不能以权压法。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中都明确说明没收财物应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我多次给地铁客服热线打过电话,地铁给我的答复是只是对该地铁安检人员进行客户投诉绩效处罚,至于扣留我的物品及扣留单均表示无处查找了。根据市政府的规定,年底之前我市所有的轨道交通车站将全部实施安全检查,这为广大市民的安全出行提供了切实的保证。全面实施安检后,每天有几十万乘客接受安检,我遇到的事情肯定不会是个案。特请办给予帮助。感谢孙书记、感谢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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