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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人:吕**       提问时间:2014-11-11 15:37
标题:天津地铁一号线刘园站安检问题
内容:

    孙书记您好!在您百忙工作中,我要反馈一件事情。我是天津市某外资银行的一名员工,平日负责银行的安防工作,同时又是本银行110报警的紧急联络人。

    我要反映的问题是,2014年10月22日中午,因工作需要需搭乘一号线地铁,在我进入天津地铁一号线刘园站通过安检流程时,发现我的包里一个小型防身电筒式电击器。该器械是银行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该站一名姓高的安检人员以我非法持有警用器械为由扣留了该器械。

    当时,我配合地铁工作人员安检,并且被检测出有危险品后,我即表明不搭乘地铁,换乘其它交通工具。同时要求归还我的物品。但是该站工作人员主观私自认定该器械为警用器械属违禁品,公民不能持有,强行没收。

    首先根据《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对于携带危险品的乘客铁安检人员有权阻止其进站,但作为安检人员无鉴定警用器械的能力及权利,更没有没收乘客物品的权利。

    其次,该防身器既没有警徽标志也没有警用编号。根据津政法[2014]1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轨道交通车站实施安全监察的通告,其中第五项:乘客携带法律、法规和通告禁止携带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安检人员如果确实觉得我持有的物品为警用器械,存在危险性,应当依通告规定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但是该安检人员强行没收我的物品,且未出具任何没收单据,态度蛮横,让人不寒而栗。

    习主席一再强调我国是法制国家,要依法治国,不能以权压法。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中都明确说明没收财物应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我多次给地铁客服热线打过电话,地铁给我的答复是只是对该地铁安检人员进行客户投诉绩效处罚,至于扣留我的物品及扣留单均表示无处查找了。根据市政府的规定,年底之前我市所有的轨道交通车站将全部实施安全检查,这为广大市民的安全出行提供了切实的保证。全面实施安检后,每天有几十万乘客接受安检,我遇到的事情肯定不会是个案。特请办给予帮助。感谢孙书记、感谢政府。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4-12-11 09:44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2014年10月27日中午,您在地铁1号线刘园车站乘车接受安检时,被查出携带电筒式电击器,按照轨道交通安检相关规定,此物品属违禁品,未持有警官证人员不得持有,安检人员现场进行了先期处置,对该违禁物品进行了扣留,并报告了值班民警,同时对查获物品进行了登记。

  10月27日,地铁服务热线接到您的电话,反映其违禁物品被扣,且安检人员态度不好等问题。按照《天津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准》对于乘客投诉要在10日内给予答复的相关要求,地铁运营公司及时联系警方、安检公司以及该名乘客等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并于10月30日、10月31日、11月5日多次联系您,希望妥善解决投诉问题。并在电话中告知若安检人员受到投诉经查属实将会进行绩效处罚和批评教育,查扣的违禁品已经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在获知上述信息后,您表示不再到地铁车站进行交涉。截至11月5日再未与地铁服务热线联系。

  本次事件,安检人员是按照安检工作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存在违规行为。经过此次事件,我们也要求安检企业加强对安检人员教育,规范安检用语,文明安检。同时,进一步强化安检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安检,为市民提供安全的轨道交通出行环境。

天津轨道交通集团

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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