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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还贷)
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
怎么办
政策依据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申请条件
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就贷款偿还情况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所需要件
1. 借款人身份资料: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
3. 遇以下情况的,需提供贷款还款凭证:
(1)偿还组合贷款中按揭部分的,应提供按揭还款凭证;
(2)2015年10月1日前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公积金部分)的,应提供公积金还款凭证;
(3)担保公司代偿还款的,应提供还款凭证和担保公司出具收据。
办理程序
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包括柜台提取和委托提取。
柜台提取是指职工持规定资料到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当时进行相关业务审核,审核通过的当日完成资金提取。审核发现业务需核实处理的,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通知职工。职工因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核实时间为15个工作日。
委托提取是指职工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相关协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业务承办银行按照协议内容自动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并划入协议指定账户。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房租可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职工采取柜台提取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除特别规定外,提取资金按以下方式支付:
1. 职工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提取资金划入职工联名卡储蓄账户。
2. 职工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按规定持住房公积金查询卡办理提取业务的,职工应同时提供其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储蓄账户信息,提取资金划入该账户。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照提取同时是否注销账户分为销户提取和非销户提取。全市缴存职工可到任一管理部办理。
柜台提取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办理。
(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以下代办人身份证明
1. 代办人身份证;
2.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配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和全部继承人均应本人到场办理。情况特殊本人无法到场办理的,委托除本人外其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附件1)一份。
3. 职工因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委托他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经公证或中国使领馆认证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一份。
(二)监护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以下监护人身份证明
1. 监护人身份证;
2. 具备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
去哪办
办理单位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管理部
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15号(022-12329) [
查询具体网点
]
相关政策
住房消费提取包括一次性提取和按月提取:
(一)一次性提取的范围
1.购买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和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未使用贷款的;使用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使用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支付首付款后按相关政策需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的。
2.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以下简称“建修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使用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
(二)按月提取的范围
1.购买自有住房偿还贷款(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2.建修房偿还贷款本息的。
3.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及市场租房支付房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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