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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人:计**       提问时间:2014-10-28 11:11
标题:天津津房置业担保公司退担保退公积金贷款担保费文件内容不合理
内容:

    2014年10月24日天津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关于暂停向借款人收取个人公积金(组合)贷款担保费的通知函”,函件中“2014年10月9日(以担保费现金送款单日期为准)及以后交纳担保费的,可凭借借款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龙卡、担保费发票向我公司申请全额退款”不够合理,认为应以银行放贷即担保公司行使其担保责任的日期为准。因为实际在借款人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刚交完定金,提供了贷款所需的证件,银行就会给借款人交担保费的单子,但是实际这个单子是在银行办理贷款时才用的。我们有一大批人8月交的定金及首付,银行给了交担保费的单子,就及时的交了担保费,但是银行办理贷款已经是10月下旬了,我们只是提前把担保费交到了银行,担保公司在银行向担保公司提供我们的资料时已是10月下旬的事了,过了国家发文通知退保的时间(即10月9日),所以对于我们这种情况也应属于退担保费的范围!

[附件1]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4-11-27 16:13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公积金贷款担保费退费时限界定问题

  依据2014年10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中的第六款降低贷款中间费用中的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的规定。经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津房担保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向贷款银行发函,暂停向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人收取贷款担保费,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并于2014年10月9日含9日及以后交纳担保费的,借款人可向担保公司申请全额退款。在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操作规定中,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同时缴纳担保费,视同合同有效成立,担保公司也能有效审核担保费交费日期,因此,在住建部文件的执行日期上担保公司以担保费交费日期为准,即:以担保费现金送款单日期为准。

  二、关于热线咨询及对外公布问题

  目前,津房担保公司对外咨询电话为23035055,对应8条中继线,可以满足8人同时打进电话。近期由于政策变化,很多借款人对于担保费退款咨询,津房担保公司定于11月10日启动担保费退款咨询专线23035055-801,由专人负责接听解释相关问题,以满足借款人咨询需要。同时,定于11月10日在担保公司网站上公布“暂停向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人收取贷款担保费的通知”,方便广大客户及时了解具体政策。

  三、关于政策制定问题

  津房置业担保公司根据国务院下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因此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需等待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出台后调整实施。

  11月7日,津房置业担保公司与您进行答复,您表示满意。   

市国土房管局

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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