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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人:智*       提问时间:2014-10-28 10:40
标题:津房置业与公积金担保费问题
内容:

    尊敬的领导:

    我是本市一家外企的员工,先后在天津工作近7年,按照规定交纳完税跟社保,前段时间在西青区张家窝镇购买一套商品房,购买方式是组合贷款(公积金+商贷),按照有关规定我在指定银行交纳的公积金担保费(具体银行和担保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清楚,发票上写的公司是津房置业)。但是我一直不清楚这项收费怎么回事,另外最近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公积金组合贷款取消了担保费,但是我们已经交纳的市民官方并没给出相应的说法。我归纳了下我的疑问,希望有关领导可以给出合理的解释:

    1.同样购买商品房,纯按揭不需要担保费,公积金组合贷款为啥需要?如果是担保问题,我们买房的时候已经提供了收入证明,居住证明,社保证明等银行需要的材料

    2.目前津房置业官方和贷款银行官方并没有给出有关取消担保费的明文,许多市民并不清楚这回事,另外我也是从网上搜索到相关信息才了解此事,难道有关单位在回避这类事情?详细读完所谓的官方文件后发现,津房置业只针对2014.10.9之后交纳担保费的市民提出了退款的审核,对于之前市民有交纳担保费的只字未提,希望有关部门对此给出相应的解释。

    3.就此事我咨询了当时交纳担保费的银行,对方给我一个电话,但是此电话一直打不通,贷款银行以及津房置业的电话也一直占线,打不通。

    4.希望银行跟担保公司就此事能对我们市民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截至留言前,我还是看不到津房置业的官方网站上给出的公告。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4-11-27 16:13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公积金贷款担保费退费时限界定问题

  依据2014年10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中的第六款降低贷款中间费用中的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的规定。经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津房担保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向贷款银行发函,暂停向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人收取贷款担保费,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并于2014年10月9日含9日及以后交纳担保费的,借款人可向担保公司申请全额退款。在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操作规定中,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同时缴纳担保费,视同合同有效成立,担保公司也能有效审核担保费交费日期,因此,在住建部文件的执行日期上担保公司以担保费交费日期为准,即:以担保费现金送款单日期为准。

  二、关于热线咨询及对外公布问题

  目前,津房担保公司对外咨询电话为23035055,对应8条中继线,可以满足8人同时打进电话。近期由于政策变化,很多借款人对于担保费退款咨询,津房担保公司定于11月10日启动担保费退款咨询专线23035055-801,由专人负责接听解释相关问题,以满足借款人咨询需要。同时,定于11月10日在担保公司网站上公布“暂停向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人收取贷款担保费的通知”,方便广大客户及时了解具体政策。

  三、关于政策制定问题

  津房置业担保公司根据国务院下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因此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需等待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出台后调整实施。

  11月7日,津房置业担保公司与您进行答复,您表示满意。   

市国土房管局

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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