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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4-10-25 13:46
标题:请国资委正视客观实际,切实解决国企退休教师待遇问题!
内容:

    感谢市国资委党委对国企退休教师的重视,回复已收悉,但仍有疑问,请予解释,谢谢!‍

    津政办发(2011)108号文件明确规定:“‍本方案所称所在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是指出资举办职教幼教机构的国有企业具体坐落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举办同类教育机构的同类人员”。同时规定:“结合天津市教育系统职教幼教教师绩效工资改革,研究确定需要解决待遇问题的退休教师规模及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的资金额度”。‍

    我们不否认“其他事业单位”包括“地方政府办的各类职教幼教教育机构”。但“地方政府办的各类职教幼教教育机构”还属于教育系统中的非义务教育机构,其直接的上级主管单位为区、县教委。津政办发(2012)134号虽然规定了“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但属于非义务教育的职教幼教机构执行的并不是此标准。各区、县非义务教育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执行是区、县人社局制定的标准,并非执行市统一标准。

    以北辰区为例,津政办发(2014)18号文件中“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表”规定副高为2515元,但北辰区非义务教育退休副高补贴标准为2881元,高出市统一标准366元, 虽然366元以“过渡性补贴”名义予以发放,但仍属于退休待遇之范畴。同理,天津市十六个区、县教委均执行区、县人社局自己制定的补贴标准。

    从全国落实情况来看,各省(直辖市)都是按照63号文件的规定以“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为依据,而不是以什么省(直辖市)“其他事业单位”的“统一标准”做依据,天津市的这种计发办法在全国可谓绝无仅有!‍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市国资委依据津政办发(2011)108号文件精神,正视客观实际,切实解决好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

    天津市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

    2014-10-25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4-12-05 14:04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国资委有关处室与市人社局相关部门共同与您进行了电话沟通,再次重申了相关政策。

  按照政策和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对于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经核定,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所在地政府办同类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名义予以补齐。“生活补贴”就是63号文中明确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与地方同类人员“待遇差”,不包括医疗保险及其他非货币补贴、隐形福利等。

市国资委党委

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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