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天津 | 民生 | 广电 | 津抖云 | 微视 | 读图 | 文娱 | 体育 | 图事 | 理论 | 志愿 | 专题 | 工作室 | 不良信息举报
教育 | 健康 | 财经 | 地产 | 天津通 | 旅游 | 时尚 | 购物 | 汽车 | IT | 亲子 | 会计 | 访谈 | 场景秀 | 发布系统

"津云"客户端
发表人: 江心   提问时间: 2014-10-24 11:53
 标题:一审判死刑,二审判死缓,对判决不服还能否上诉
内容:

    被害人是我的三姨,几年前的一个下午在家中遇恶人入室抢劫被捅了六七刀遇害死亡。老天有眼,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几年后公安机关将坏人抓捕归案,经过一审审判判决死刑,后犯罪嫌疑人上诉,这几天我三姨夫说二审判决下来了判的死缓,我们都是普通老百姓,也不懂法律细致的条条款款,为什么二审改变原判,杀人偿命这个道理很简单啊,而且入室抢劫致人死亡,最大极刑是可以判死刑的,而且手段很残忍,还偷盗了家中的财物,我们对二审判决不服,不知道下一步该走什么法律程序,想咨询一下,我们这一方能否可以请律师辩护上诉,还请律师帮忙解答一下,万分感谢!

回复部门:邓露茸   回复时间:2014-12-02 11:17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江心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死刑的解释。

     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包括两种方式:一是死刑立即执行;另一种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又被称之为死缓。一般而言死缓也是死刑的一种,是针对一些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罪犯的死刑。

     2.为什么二审判决改变一审判决?

      根据我国《形式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因此,二审判决是有可能改变一审判决的。一般而言,二审判决中会有关于审判结果的依据。

    3.不服该二审判决,应该走什么法律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你可以向该二审法院或者同级检察院提起申诉。

     但是申诉应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4.能否请律师申诉?

    可以请律师进行申诉。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最后一款规定,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邓露茸律师

 2014年12月2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疯狂瘾君子偷汽车干嘛用? 为偷电动车方便(图)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百日行动收效 查案700起
·交管部门提示:停车开门应谨慎 引发事故需担责
·请教个事
·物业对住户自家防盗门的责任与义务
·如何保护自己权益,得到赔偿
·如何保护自己权益,得到赔偿
·武清富兴御园开发商随意更改规划是否违约
·出租民房,租约到期,业主不再续租,租户不搬走,如何解决
·西青区中北镇华亭丽园二区网通宽带办理问题
关于北方网|广告服务|诚聘英才|联系我们|网站律师|设为首页|

Copyright (C) 2000-2024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津B2-20000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20509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2120170001津公网安备 1201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