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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人:龙*       提问时间:2014-10-21 09:13
标题:天津市公积金中心惠民举措建议
内容:

    近日,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十项惠民举措,受到广大群众的热烈欢迎。

    其中,举措四:提前还款凭证一次登记分次提取。职工部分提前还款后,可以凭借还款单据提取公积金。在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还款凭证金额的情况下,10月8日以后登记的还款凭证可以根据账户情况分次提取,直至提满凭证金额。

    该举措极大的方便了群众提取公积金的需求,缓解了购房压力。但此次政策规定10月8日以后登记的还款凭证可以根据账户情况分次提取,直至提满凭证金额。

    我们建议,相关政策在时间节点上能否再稍微调整一下,使该政策有更大的受益面。即从2014年1月1日以后登记的还款凭证可以根据账户情况分次提取,直至提满凭证金额。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4-11-12 16:33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市原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职工购房后可凭还款凭证提取住房公积金,但一张还款凭证只能使用一次。为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更便民、利民,我市于2014年10月推出了多项便民举措,其中一项为改还款凭证只能使用一次为一次登记多次使用。对于首次提取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少于还款凭证金额的职工,该举措可增加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更有利于支持职工住房消费。

  便民举措的实施日期需根据相关配套工作落实时间来确定,一般是发布日或发布日后的某个时间,同时,为保证服务举措的公信力和稳定性,实施日期一经公布后,不可再做更改。上述举措的实施涉及系统调整,需与系统调整相配合,调整后的系统于2014年10月正式上线,因此,该举措也于10月正式实施。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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