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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4-10-04 10:21
标题:我养老院不能按民用价格用电的问题
内容:

    孙书记您好:重阳节到了,我们看到全社会,党和政府都在关心老人,关注养老服务,并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和帮助。我们作为一普通的养老服务单位对社会的理解,政府的支持倍感温暖。但是我院在运营中遇到了困难也想和您说说。我养老院是2013年经津南区民政局批准成立的非企业单位。是为老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按天津市政府文件{津价商2009)232},和《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我养老院水电气热价格执行民用标准。我院现为租赁房屋运营每月电费交给物业公司(1.3元每度电)。我院向电力部门提出按民用标准用电申请,答复是必须先和电力建立供电关系(配套费40-50万元)才能申请。政府文件里没有标明要和电力建立供电关系才能用民电。(电全是电网发出的)。我们实际困难盼您在百忙中给予关注。谢谢党和政府对养老服务的支持和关心。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4-12-15 10:16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该养老院并不具备自有产权的房屋,而是租用红磡领世郡物业公司的房屋。根据电力公司与房屋产权人红磡领世郡物业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电力公司向该公司集中供应电力并结算电费(即所谓的“总表”),而区域内各户的电力供应与电费结算(即所谓的“内部分表”)由该公司自行进行。由于红磡领世郡物业公司在该区域用电性质为商业经营,因此“总表”用电按照一般工商业电价执行。您提到的1.3元每度电为红磡领世郡物业公司向租户(即养老院)自行收取的“分表”用电费用。

  本着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的原则,相关部门延伸服务,主动协助该养老院与红磡领世郡物业公司进行协商,成功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现已解决养老院的用电问题。

市电力公司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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