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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杨国志   提问时间: 2014-09-30 13:53
 标题:您好律师
内容:

    在2013年通过李某认识的陈某,李某带着陈某向我借1万块钱,承诺1个月以后还钱,但是没有还,第二次李某说他和陈某一起干工程,需要干工程差点钱,又从我这拿了2.5万,第一次是陈某打的欠条,第二是协议内容是,我与李某合作从我这拿走2.5万,最后写的是风险公担,一个月还钱。后来陈某不知所踪,李某不还钱。我该怎么办?

回复部门:刘蕊   回复时间:2014-12-08 16:3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民:

    您好!

    您提供的“欠条”及“协议”信息不全面,根据您的介绍结合我们的理解,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第一次借款

    鉴于“第一次是陈某打的欠条”,如果李某未就还款作出保证,根据合同相对性,您应主张陈某偿还第一次借款,而将无权主张李某还款。

    而鉴于“陈某不知所踪”,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即您可以陈某为被告提起诉讼,陈某经传唤不到庭的,法院将根据您提供的材料及证据作出缺席判决。

  1. 关于第二次“借款”

    根据您的介绍,您与李某就第二次“借款”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双方进行合作并共担风险,这种协议模式存在被认定为个人合伙的可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第54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可以折价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如您与李某间基于书面协议的法律关系被认定为个人合伙,您可主张合伙期限已届满,并要求与李某分割合伙财产。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刘蕊律师

2014年12月8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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