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民:
您好!
您提供的“欠条”及“协议”信息不全面,根据您的介绍结合我们的理解,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
关于第一次借款
鉴于“第一次是陈某打的欠条”,如果李某未就还款作出保证,根据合同相对性,您应主张陈某偿还第一次借款,而将无权主张李某还款。
而鉴于“陈某不知所踪”,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即您可以陈某为被告提起诉讼,陈某经传唤不到庭的,法院将根据您提供的材料及证据作出缺席判决。
-
关于第二次“借款”
根据您的介绍,您与李某就第二次“借款”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双方进行合作并共担风险,这种协议模式存在被认定为个人合伙的可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第54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可以折价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如您与李某间基于书面协议的法律关系被认定为个人合伙,您可主张合伙期限已届满,并要求与李某分割合伙财产。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刘蕊律师
2014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