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我媳妇开车在2014年5月1日与一辆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是我方全责。事故发生后,红桥区丁字沽交通队扣留了我的车辆。依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验车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交警应放行事故车辆。我们验车结论确定的日期是5月底。但丁字沽交通队的答复是:依据天津市的规定,继续扣车至法院审理案件结束;如果需要提车,需交二十万左右的押金。当时我们并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再要求提车,因为交不出如此多的押金。丁字沽交通队当时并没有提及停车费用问题。
目前,案件法院审理已经结束。我们在9月16日收到了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并在9月19日支付了应由我们赔付的费用。9月22日,我们去丁字沽交通队要求提取事故车辆,丁字沽交通队开具了泰达事故停车场的提车便条。在停车场,工作人员要求收费4200元,平均每日30元。我认为:这笔费用应由丁字沽交通队负责,理由有两条:1)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扣留的事故车辆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妥善保管。车辆的保管费用自然应由丁字沽交通队负责;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应由行政机关承担。这也说明停车费应由丁字沽交通队负责。
在与交通队交涉的过程中,他们认为:他们只能承担在验车结论确定之前的费用,由于我们不交押金产生的后续费用要求我们自己承担。我要求他们出具这一说法的法律依据,他们态度蛮横地拒绝理会我。
请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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