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津国土房保〔2011〕104号)的相关规定,已取得租房补贴资格的公租房申请家庭,须持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等原件到所属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区房管局审核后,收回申请人所持的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原件,向申请家庭发放《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该家庭2013年申请公租房(租房补贴类)时,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原件已由南开房管局留存,并未丢失。
如该家庭在承租公租房前到市场租赁住房,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南开房管局住房保障受理窗口办理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补打手续。
根据《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登记选房程序》(津国土房保〔2011〕105号)的相关规定,申请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到已发布公告的公租房项目指定地点登记,根据摇号结果承租公租房。
我局于2014年9月25日电话回复您,您表示满意。
市国土房管局
201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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