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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4-09-12 13:42
标题:河北区房屋管理局物业办乱作为
内容:

    我是河北区官邸3号小区业主,河北区房屋管理局物业办明明知道正坤物业公司正在本小区服务,又擅自备案一家物业公司,造成同时两家物业,小区目前混乱。正坤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具有相应的资质,与业主大会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仅仅是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没有在房管部门备案,按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未办理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并没有从法律上否认物业服务合同的有效性,也就是说,物业服务合同在房管部门的备案不是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它仅仅是合同生效以后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督权的依据。这对正坤公司的合法性,正坤公司与官邸3号小区物业管理合同的有效性并不影响。

    据进一步了解,物业合同没有备案的原因是区物业管理部门认为合同的盖章应为“业主大会”而不是“业主委员会”,合同的印鉴不符合要求。但是我们认为,当初签订物业合同应该是业主大会的决定结果,业主委员会在负责实施的时候即便是用错了章,但是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关,它没有理由不盖上“业主大会”的公章,即便是对于该物业合同有异议,也应当提出重新召开业主大会对物业公司和合同重新加以审议,而不能擅自决定长达近两年不盖“业主大会”的章,也不开大会,还让正坤物业在小区服务近两年,该物业合同服务期限是三年,正坤物业已服务近两年,而我们的业主委员会还在说所谓正坤公司不合法,太可笑了!其实,造成这一可笑荒谬的局面正是所谓业主委员会不懂法律,不懂物业服务管理程序,滥用权力,又在该行使权力的时候怠于行使权力的结果。如今他们走得越来越远,擅自签约又一家物业公司,公然违背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一个小区,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公司服务 ”的管理原则,而且最不能容忍的是业主委员会所做的任何决定都从未经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和授权。

回复部门:河北区   回复时间:2014-10-30 17:5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委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物业合同备案属要件备案,只要要件齐全即可备案。经查,官邸三号业委会在未完成解聘正坤物业情况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了缘和顺物业公司,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此合同要件齐全,因此物业办对其进行了备案。

  针对官邸三号小区物业纠纷问题,光复道街、物业办多次组织业委会、正坤物业召开联席会议调解,但双方分歧太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此次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进一步激化了矛盾。光复道街建议业委会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但业委会一直未予采纳。光复道街、物业办将继续积极协调此问题,争取早日解决。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中共天津市河北区委办公室

                                       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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