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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小*   提问时间: 2014-09-09 19:39
 标题:居委会在办理生育服务证时有没有按照计生委要求执行?
内容:

    计生委领导您好:

    根据人口计生委网站查询的办事材料要求,

    夫妇双方均为本市居民且在我市居住的,到女方现居住地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时需出具5项基本证明:(1)妊娠诊断证明、(2)结婚证、(3)户口本、(4)身份证、(5)夫妻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后怀孕第一孩证明。

    双方户口本是否要求必须改成“已婚”,是否需要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初婚-初育证明的复印件,双方父母的身份证号。居委会开具的“婚育知识培训信”和听课证?

    以上这些要求是否需要向居委会提交?

    很多额外的条件增加了我们办理的难度,也为乱收费开辟了便利条件。

    南横街居委会变相增加办理生育服务证的材料要求,与李克强总理对简化政府审批流程下方审批权力的要求相违背。

    请计生委领导核查基层政府组织的办事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将便民利民做到实处。谢谢!

回复部门:市民族宗教委   回复时间:2014-09-10 11:32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已收悉。天津市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要求,夫妻双方为我市户籍的,在本市居住的到女方现居住地办理,需携带夫妻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后怀孕第一孩证明、结婚证、妊娠诊断证明。如还有问题请拨打12356咨询.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祝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口计生委

                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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