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尊敬的东丽区领导:
我是保利玫瑰湾的业主,目前保利玫瑰湾的开发单位保利地产正在销售地下车位,并且强行规定只销售不出租。
根据已经购买车位的业主提供的销售协议样本,关于销售转让的权能,约定“权能仅限于乙方在上述车位停放车辆的使用权,乙方并不对上述车位具有其他全能”,在车位使用权期限中约定“车位使用权能的期限与上述车位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期限相一致”。而根据已经取得的业主的房屋产权证标注信息,此地块土地使用权期限为2010年1月8日至2080年1月7日。
根据您在2014年9月3日在本网站(见链接http://ms.enorth.com.cn/system/2014/08/13/012125870.shtml)做的回复,开发商已经取得产权,但是“无销售许可,没有产权销售”。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关于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目前开发商保利地产强行销售车位,不涉及所有权转让,而仅限于使用权转让,其本质并不是合同法规定的买卖行为,而是属于合同法规定的租赁行为。针对租赁行为租赁期限,明显超出合同法关于租赁期限的要求。
综上,保利地产目前强行销售车位,涉嫌违反合同法及在无销售许可的情况下销售。
老百姓挣钱不易,不能花费血汗钱却购买一份明显违反法律、没有法律保障的车位协议,请政府明察,为百姓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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