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收到您的留言后市环保局十分重视,对您所咨询的废旧电池回收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1、废旧一次性电池处理问题
依据2003年10月,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科技部、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对于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标准的一次性干电池,在缺乏有效回收技术和经济支持的条件下,不鼓励集中回收,防治一次性干电池污染环境的主要手段是提高电池的无害化水平。目前生产的一次性电池已基本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标准。此外,原国家环保总局同时也要求各地环保部门不要组织和鼓励民间开展此类活动。
对废旧电池的处理,《今晚报》、《每日新报》、天津电视台、北方网等媒体,从2004年至今进行过多次宣传。
随着我市垃圾焚烧发电设备的投入运行,包括废电池在内的生活垃圾正在被用于焚烧发电,实现了废物利用,将不会对环境产生影响。家庭产生的废旧电池应随生活垃圾处理即可。
2、废手机电池处理问题
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六条规定“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镍铬电池和氧化汞电池,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由于居民个人使用的电池较少,报废期分散,可随生活垃圾处置。
3、关于废旧电池回收再利用问题
若作为资源再利用为目的的回收,按照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六部委2007年联合发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环保局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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