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欣蕊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医疗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您的描述,因社区医院过失行为导致您颈部被烫伤的,应对您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2.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及计算标准
2.1 未因伤致残情况下,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及标准
2.1.1 赔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1.2 标准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您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根据您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根据您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2 因伤致残情况下,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及标准
2.2.1 赔偿范围
如果您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伤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社区医院除应赔偿您本第2.1项下的各项费用,还应承担您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2.2.2 标准
(1)残疾赔偿金:根据您的伤残等级,按照天津市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根据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2)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 关于您主张的受伤后因感冒、轻微面瘫造成的损失,因为属于间接损失,在实践中比较难支持。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王明弟律师
201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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