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好。有两个问题希望咨询一下:
基本情况是这样的,我妻子在“中新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后面简称“公司”)工作,已满5年。于2014年3月份查出患有急性髓系白血病,而公司于2014年6月颁布新的公司政策,导致医疗期内的待遇,包括五险一金的缴纳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我们向公司提出申请希望可以按原公司病假政策考虑,因为我们查出患病是2014年3月份的事情,但是公司不同意。所以
1. 我想咨询一下我们是否有权利要求公司按公司原病假政策执行我妻子医疗期内的待遇发放。谢谢。
2. 关于医疗期延长的事情,公司说按照“关于劳动者医疗期满进行劳动能力(复工)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办[2004]387)”相关规定与程序,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我想咨询一下进行申请的主体应该是我妻子个人,还是公司来进行?
谢谢
尊敬的么訾剑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医疗期的待遇是由国家法定的,不是由公司自己随便定,但是公司制度规定的待遇高于法定的以公司制定为准,您要是能证明您的妻子符合老政策,可以找公司协商,单位不同意可以仲裁解决;申请鉴定可以要求公司申请,公司不配合的自己去劳动部门申请。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 张东升律师
2014年8月27日
【民生词典】职工医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