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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答:哪些情况可提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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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今晚报  作者:雷风雨 王灵萍 赵婵娟  2014-08-20 15:31:55  编辑:张志怡
·公积金APP有时无法登录 22时至次日8时数据更新 ·职工税收负担减轻 天津公积金扣税标准上调
·7月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18180元征个税 ·买保障房用公积金贷款 最高额度为账户余额20倍

  天津北方网讯: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月起例行调整,近日许多读者纷纷来电咨询更多相关问题。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取,究竟哪些情况可以提取?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缴存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消费类提取:购买商品房、私产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自有住房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偿还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无房无贷职工租房的。

  非住房消费类提取:离休、退休的;出境定居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封存满两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外地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成员(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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