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们没有每天用药不超过10元的规定,我们一直认为医师应该为患者因病施治、合理诊疗,在满足患者治疗的前提下,减少医疗费用。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五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诊疗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67号)第三十三条 加强信息网络监控。建立医保费用实时监控系统,重点监控参保人员就医和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的诊疗行为,特别要对就诊次数、用药种类和数量、次均费用、医学检查等指标发生情况进行在线监管。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每年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天津市社会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明确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确定医疗服务质量、服务内容评价内容和指标。
在《天津市社会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中,我们与医疗机构约定了有关药品费的管理指标,糖尿病患者的单药日均费用11元(二级医疗机构)、12元(三级医疗机构)。单药日均费用=药品销售总额/销售药品使用总天数。这个指标数值是通过测算近两年患同种疾病的不同人群在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平均的发生金额得出。这个指标是衡量一个医疗机构一个时期内治疗偏瘫药品总费用的平均指标,并不是对具体一个患者的药品费用控制。医师应该根据患者病情合理治疗,不应作为对每个患者使用药品费用的封顶线。
我们将进一步向医疗机构说明药品日均费用等协议指标的涵义,同时,对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情况问题加以完善和解决。
市人力社保局
201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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