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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人:闫**       提问时间:2014-08-11 14:11
标题:咨询
内容:

    尊敬的各位领导:

    最近听说有一个政策,正在办理曾经在街道办的五.七工厂;或是在街道办的家属连工作过的老人,自己交一点钱,就可以领退休金。

    我母亲的情况如下:

    祁清群,女,1930年生人,今年84岁。自1958年至1962年五月在天津市乐仁堂制药二厂工作。(当时大概是属于天津市第一商业局下属的一个国营厂,地址在马场道)在1962年大减员运动中减员回家。(在附件里有当时厂里开的离职证明保留工会会籍)。离职后参加了天津市上海服装厂家属生活自救(当时我父亲闫振义任上海服装厂厂长)即从该厂拿一些半成品服装在家加工(锁眼、钉扣、纤边)完成后再返回厂。直到1994年4月我父亲离休才终止。不知我母亲是否属于这个政策的范畴。如果属于,如何办理。待回复。

[附件1]

[附件2]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4-09-05 16:55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的政策及整体要求,本市于2011年出台《关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87号),规定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曾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截止2010年底前年满65周岁人员应在2012年底前办理参保缴费及待遇领取手续,逾期不再办理。鉴于您母亲84岁高龄,没有享受精简还乡政策的生活补贴,没有其他社会保障,且您母亲有强烈的参保要求等情况,允许您母亲按照政策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已电话告知您办事的相关程序及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请抓紧时间办理。

市人力社保局

201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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