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尊敬的各位领导:
最近听说有一个政策,正在办理曾经在街道办的五.七工厂;或是在街道办的家属连工作过的老人,自己交一点钱,就可以领退休金。
我母亲的情况如下:
祁清群,女,1930年生人,今年84岁。自1958年至1962年五月在天津市乐仁堂制药二厂工作。(当时大概是属于天津市第一商业局下属的一个国营厂,地址在马场道)在1962年大减员运动中减员回家。(在附件里有当时厂里开的离职证明保留工会会籍)。离职后参加了天津市上海服装厂家属生活自救(当时我父亲闫振义任上海服装厂厂长)即从该厂拿一些半成品服装在家加工(锁眼、钉扣、纤边)完成后再返回厂。直到1994年4月我父亲离休才终止。不知我母亲是否属于这个政策的范畴。如果属于,如何办理。待回复。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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