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了解,您于2014年4月4日向北辰公证处提出您配偶名下遗产(车辆)继承权公证申请,因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按照《继承法》、《民法通则》、《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未成年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继承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此遗产继承公证中,未成年人必须继承,其他继承人可以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权。在公证员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后,您与其他继承人商议后,决定本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继承,北辰公证处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受理了此继承权公证,并于2014年4月28日出具了公证书。
2014年5月23日,您在车辆管理部门过户时遇到问题,遂于北辰公证处联系,转述车辆管理部门提出两个人共同继承与车辆管理部门规定冲突,需要更改公证书,要求过户到一人名下方可过户。鉴于车辆管理部门规定与继承法冲突给您造成的不便,北辰公证处积极想办法帮助您解决该难题,经请示天津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后,建议您重新申请公证,将遗产过户到未成年子女一人名下,然后与市车辆管理部门协商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此建议得到您和车辆管理部门一致认可后,北辰公证处及时为您出具了公证书,于2014年8月8日上午领取了公证书。
其后,您可到小客车调控管理部门申请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再携带相关资料到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业务。
市公安局、北辰区
201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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