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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潘芳   提问时间: 2014-07-29 21:46
 标题:关于醉驾肇事逃逸致人骨折的处理与赔偿
内容:

    本人小孩现7岁于2014年6月8日下午三点多在从家门口往外走,被从由西向东行驶的车辆撞伤后逃跑,后报警经过监控找到该事故者。检查结果是醉驾。小孩的伤情系左腿胫骨骨折,住院十天后现在家休养。对方从住院到现在人付4000元医药费,后续不给予付医药费。交警队只是扣本和车辆,没有对他进行拘留。事发到现在对方还在家里,没有进行任何的赔偿也没有被拘。多次找交警队给的结果是对方没钱赔偿让我去法院。我于7月14日找律师递交了民事赔偿诉讼书,7月25日法院通知开庭,但没正式开庭只是调解下让我撤诉后找刑侦部处理事情。

    你这种情况,我应该怎样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小孩子一年后还要二次手术。现已花费4万多(医药费和车费,住院的伙食费)。

回复部门:刘蕊   回复时间:2014-08-20 18:07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潘芳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机动车驾驶人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结合前述规定及您介绍的情况,机动车驾驶员醉驾致使您家孩子左腿胫骨骨折后逃逸的行为,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您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经公安机关审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公安机关将予以立案侦查,并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人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基于以上规定,您可以在公诉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机动车驾驶人赔偿您家孩子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必要的营养费等。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刘蕊律师

                                                       2014年8月20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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