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经查,您属于劳务派遣工,分别在2008年6月、2010年6月、2012年6月与北京方胜理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签订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被派遣至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工作,期间派遣公司在2013年10月更名为“北京外企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现您反映“已与劳务派遣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要求确认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北京外企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称“和您的劳动合同已到期,已通知您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
鉴于您反映的事项属于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我们建议您向有关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按照正常程序依法维权,您表示理解,称将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所投诉的问题。
市人力社保局
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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