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人事关系介绍信”或者“干部介绍信”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现在企业里已经很少用到。一般是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将干部由甲单位调动到乙单位任职时,才开具“干部介绍信”,注明职务、级别、报到时间等内容,个人须持“干部介绍信”到新单位报到。上世纪九十年代,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企业内部已没有“干部身份”之说,而是看员工的工作岗位,在管理类岗位上工作就是干部,在工人岗位上工作就是工人,即由过去的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企业女员工退休时,也是根据劳动合同中明确的岗位,来确定该女员工是55岁退休(即干部岗位)还是50岁退休(即工人岗位)。
既然企业内部已经不存在“干部身份”的问题,而您却要求我们开具“人事关系介绍信”以及“干部身份也会丢失”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另外,您办理的是辞职手续。据我们了解,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企业职工,辞职后也不再具有干部身份。即便是现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辞职,单位也不会开具“干部介绍信”。
您作为与我所下属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我们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显然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劳动合同法》对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的义务作了如下规定,即:“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其离职后,我们为您开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您本人表示要将档案带走,交相关单位保存,我们同意并将档案密封后交由本人带走。作为用人单位,我们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并无不妥之处。况且这一做法已坚持多年,为公平起见,避免引起以往辞职的数十名员工的不满,造成群体性的事件,故我们不能满足您的要求。
天津修船技术研究所
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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