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叶莉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9条规定,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认为:
您与男方的房屋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尽管您可通过协议方式与男方约定房屋贷款由男方清缴及贷款清缴后房屋归男方所有,但在贷款清缴前,未取得银行同意,房屋将无法直接过户至男方名下。
此外,您与男方就贷款承担作出的约定不具有对抗银行的效力,即银行有权在男方未清偿到期贷款的情况下,主张由您承担连带责任进行清偿。您承担连带责任进行清偿后,有权向男方主张追偿。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刘蕊律师
201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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