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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栾继军   提问时间: 2014-07-05 16:23
 标题:请教:这个费用我该不该交?
内容:

    李律师:您好

    我在今年5月3日于一家 专修装公司签订了一个装修合同。工程性质为全包。(装修公司名为易尚装饰) 双方约定本月8号完工交房。 现在工程已经停滞。

    停工原因,装修公司再工程尾期提出让我额外缴纳1380元的洁具安装费。

    经过如下:

    我在5月选定这家装修公司时正赶上这家有一个5.1 促销活动。 当时活动是签单赠送洁具。 我在活动现场 选定了一套箭牌洁具(因这套洁具不属于赠送,我又补了差价)。 当时签合同时我怕有各种莫名的费用,对方的设计师一再给我保证没有任何后期附加费用了。除非我再另加活。对此我签的合同。并在合同后加了一句话:“除水电改造费用外,如不加活绝不加钱。(如乙方需要加活,需甲方同意)”

    在施工后期 ,装修公司跟我提出 因为我参加了优惠活动 所选的洁具不包含安装费 让我补交1380元的 洁具安装费和运输费。被我拒绝后现在工程停滞了。

    请问李律师 我该不该交这笔费用? 该如何维权?

    谢谢!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回复部门:李惠   回复时间:2014-07-23 11:24   是否超时:否

您好:

感谢您对北方网和本律师的信任,根据您所表述的内容,就有关问题初步解答如下:

1.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另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因此,在《房屋装修合同》中,作为承揽人的装修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工程日期内完成房屋装修工作,向业主交付工作成果。如装修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就您的情况而言,您与装修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装修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中包括按照工程期限完成装修工作。关于您是否应额外缴纳1380元的洁具安装费的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从您提供的合同内容来看,合同中并未明确安装该洁具需要另外收费,且合同已约定工程总造价。因此,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装修公司应无权再要求您支付洁具的安装费。综上,对装修公司拒不履行承揽义务的行为,您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向工商行政部门投诉;如装修公司仍拒不履行的,您可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装修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具体诉讼方案需结合相关证据来研究确定。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如有其它疑惑之处,可进一步咨询。

再次感谢您的咨询!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李惠律师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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