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时限的界定
(1)与港澳居民结婚,分居时限应从结婚之日起计算;
(2)结婚时双方均未在港澳定居的:
① 与同时拥有“港澳居留权”和其他地区或国家居留权的人员结婚,分居时间由港澳居民的“永久居民身份证”首次签发之日计算:
② 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时未注销内地户口的,分居时间由《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首次签发之日计算:
③ 夫妻一方经由内地公安机关批准赴港澳定居,分居时限由赴港澳一方的出境日期开始计算;如果不能提供到达港澳的确切日期,按“港澳居民身份证”首次签发之日计算;只填有月份的,按当月1日计算。 注意事项
1、请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表格;
2、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需为A4规格,非中文证明需提交翻译件;
3、本人须亲自递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申请赴澳门定居夫妻团聚的,须与澳门身份证明局核实配偶的婚姻状况;
4、按有关规定,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的各项材料,无论批准与否一律不予退还。如本人需要,请在递交申请前复印留存;
5、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