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反映主要问题为现场使用的石墨聚苯板保温材料达不到A级防火要求。按照《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要求的通知》(津建科〔2013〕291号)第四款第1条规定,建筑高度小于100m的非幕墙住宅建筑(除底层裙房外),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当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燃烧性能为A级的水平防火隔离带,且首层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本技术要求所指B1级保温材料其氧指数值应大于等于30%)。该项目所用材料符合文件规定,经与您沟通并查看相关文件,您表示认可。
另外,津西华诚公司在未取得准许使用证情况下,2014年6月底违规为购房业主办理入住手续的情况属实。2014年7月15日,我委向津西华诚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其尽快补办准许使用证。2014年7月16日,津西华诚公司在要件齐全后,向我委申请办理准许使用证。经审查符合条件,于当日核发了盛和丽园1-11号楼、盛和嘉园1-16、37-40号楼准许使用证。
市建委
20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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