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十分重视,立即安排区房管局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按照天津市旧楼区提升改造相关规定,纳入2014年改造范围的房屋需符合如下条件,即“中心城区未实施综合提升改造的3幢以上(不含3幢),建成年代较早,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老化,影响居民正常使用的公产房(单位产、直管公产)、私产房(房改购房、合作建房、危改还迁房等)、早期建成且无人管理的商品房小区、宗教产和军产”等。经核实,您反映的营口道33号此前未曾进行过旧楼改造,同时按照上述标准也暂未列入2014年的改造范围。
对于您反映的问题我们也将密切关注,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反映,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旧楼区改造范围,争取早日改善居民们的居住环境。
感谢您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和平区委督查室
201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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