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好,我在退休前两年,参加了单位在市区集资合作建房的活动,并先期付了款。但单位在1997年将一市郊农村、滞销、商品房给我,该房买卖合同书上分别有甲开发商,乙本人及房屋面积(38米)、单价和房屋总价(54954元)等,本人先后付款34358元占总房款的大部,不足部分为单位补贴。
今年我单位房管所将此房的面积(38米),全部认定为单位分配。完全不考虑个人所付房款(34358元)部分,有曾多次请求公正,无果。本人要求房管所勿以集资合作建房为名、不要以给有补贴为由而把个人财物(34358元)收归为单位分配。此作法有违老八路不拿百姓一针一线的传统,就如今也不能给党和政府添彩,只能是抹黑。请领导过问,谢谢。(此情况有约百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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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区委办公室
201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