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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雷*   提问时间: 2014-06-17 20:25
 标题:您好,咨询被征土地保险问题?
内容:

    据反馈,根据《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依法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应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因此失地农民应当参加征地农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地农民在企业就业,城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未满15年的,依据《八里台镇中义村、潘家洼村被征地农民保险保障方案》,应当参加征地农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于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到达退休年龄时,应合并个人账户部分计算退休金。

    请问社保和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合并后个人账户部分如何计算?这个部分计算是按什么比例计算,以及如何计算?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4-06-18 10:15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符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本人办理退休手续时,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征地补贴全部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其余部分可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22号)规定执行。更多人力社保政策,建议您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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