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处方时限问题
2004年8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第53号令),其中“第十三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医院依据上述规定为患者开具处方。市卫生局转发了该文件,文件号为津卫医〔2007〕148号。
二、开药限额问题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五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诊疗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67号)第三十三条 加强信息网络监控。建立医保费用实时监控系统,重点监控参保人员就医和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的诊疗行为,特别要对就诊次数、用药种类和数量、次均费 用、医学检查等指标发生情况进行在线监管。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每年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天津市社会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明确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确定医疗服务质量、服务内容评价内容和指标。
在《天津市社会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中,单药日均费用11元(二级医疗机构)、12元(三级医疗机构),是我们与医疗机构约定医疗费管理指标。单药日均费用=药品销售总额/销售药品使用总天数。这个指标数值是通过测算近两年患同种疾病的不同人群在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平均的发生金额得出。这个指标是衡量一个医疗机构一个时期内治疗偏瘫药品总费用的平均指标,并不是对具体一个患者的药品费用控制。医师应该根据患者病情合理治疗,不应作为对每个患者使用药品费用的封顶线。
目前,中医一附院、和平中医院也是将药品日均费用按照平均指标对药品总体费用进行管理,并没有针对具体患者进行用药金额进行控制。两家医院反映,按照药品日均费用进行药品费用管理,可以满足绝大部分患者用药的需要,即使个别患者由于病情特殊,用药量特别大,药品费用特别高的,医院也可以通过内部协调,解决患者用药问题。但是,对于不听从医师的治疗方案,要求医师按照自己意愿开药的患者,医疗机构可能不能满足患者要求。
上述两家医院介绍,药品日均费用的管理是从今年4月份开始的,从您反映情况的时间考虑,可能是在这项管理初期,由于医师对这项管理的理解和解释不清楚,造成了机械掌握指标和患者的误解。近几个月,此类问题造成的患者与医师的矛盾已经大量减少,并且,问题也能够在医院解决。
我们将进一步向医疗机构说明药品日均费用等协议指标的涵义,同时,对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情况问题加以完善和解决。
市人力社保局
201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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