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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4-06-14 15:54
标题:天津市社保局2013年5月2日发关于职工养老保险的文件第三条有失公平!
内容:

    揭穿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欺诈天津市人民欺负天津市社会弱势群体的阴谋!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此文件,文件名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三、1993年1月1日以前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的人员,尚未参保缴费的,可以自1998年1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其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前的工作年限不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2013年5月2日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此文件将一大批退休时工龄超过40年的市民们为党和政府辛勤工作二十几年的工龄化为无有(其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前的工作年限不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表面上是为天津市政府节省了一大笔养老资金的支出而实质上完全是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利用手中的权力人为制定政策,欺诈和欺负普通的无权无势的天津市民!是天津市政府在利用手中的权力欺负社会弱者!是明显违背共产党中央惠益于民的惠民政策!也正是政府这种利用权力欺诈欺负社会弱势群体的行为,才造成了中国社会极大的不安定!造成了中国社会极端暴力事件的频发!希望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即撤销(2013年5月2日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三、1993年1月1日以前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的人员,尚未参保缴费的,可以自1998年1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这一完全不合理的完全对为天津市工作了近40年的普通天津市民的一种欺诈和欺负!是可忍孰不可忍!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相关人员!

督办单位:市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4-07-25 16:3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及《关于确定工作有间断的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答复》(津劳险字〔1991〕237号)等法规文件规定,单位职工在参加养老保险制度前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对参加工作后,因辞职等个人原因造成工作间断,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计算。1993年我市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各类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均一直按此规定执行。在我市养老保险制度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平稳衔接作用。

  从1993年,我市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逐步纳入了社会保险参保范围,2000年我市又设立了个人缴费窗口,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了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切实保障了我市各类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但仍有极少数人员没有纳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为了切实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养老问题,2013年,我们在反复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及解除聘用合同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32号),明确1993年1月1日以前辞职辞退及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可自1998年起补缴养老保险费,维护了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市人力社保局

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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