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及《关于确定工作有间断的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答复》(津劳险字〔1991〕237号)等法规文件规定,单位职工在参加养老保险制度前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对参加工作后,因辞职等个人原因造成工作间断,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计算。1993年我市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各类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均一直按此规定执行。在我市养老保险制度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平稳衔接作用。
从1993年,我市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逐步纳入了社会保险参保范围,2000年我市又设立了个人缴费窗口,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了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切实保障了我市各类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但仍有极少数人员没有纳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为了切实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养老问题,2013年,我们在反复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及解除聘用合同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32号),明确1993年1月1日以前辞职辞退及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可自1998年起补缴养老保险费,维护了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市人力社保局
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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