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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云"客户端
发表人: 刘*   提问时间: 2014-06-13 10:38
 标题:开发商擅自变更通道
内容:

    您好:我是居住在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沽上江南小区的居民,我们小区内本来有一个门口,但今日开发商擅自改变了,将消防通道的门口改成了小区入门口,对此我们居民不同意,这样一来消防车将无法进入救援,严重威胁到了我们的居住安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者。

    购房者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购房者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购房者的,购房者有权退房;购房者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请规划局的领导对其进行调查并电话联系,将执法检查记录复印件发到我的邮箱。请相关执法人员尽快给与答复。

回复部门:津南区   回复时间:2014-06-18 14:5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到,并责成区规划分局、消防支队处理。

    据反馈,规划分局已经与您取得联系,就小区出入口规划的相关情况向您进行了详细解答。该出入口为小区三期住宅临时出入口,位于规划商业地块内,待商业和四期地块实施建设后该出入口将被取消。另,经消防支队调查,该出入口及消防车道均符合消防要求。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津南区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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