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接到您的留言后,区市容委非常重视,立即责成相关责任部门核实处理。经园林管理部门现场查看,树木胸径为50厘米,按照《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树龄二十年以上或者胸径三十厘米以上的城市树木,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明确养护管理责任,实行严格保护;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容园林委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1、树木已经死亡的;2、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3、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4、发生检疫性病虫害,采取防止措施未能有效治理的;5、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砍伐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以上法规规定,此树木不能砍伐,区市容委呼吁广大市民增强爱绿护绿意识,共同建设绿色家园。对此,园林管理部门已与您联系,对其进行了解释说明工作。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理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全家幸福。
红桥区政府
201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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