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荣誉称号和奖项。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3〕31号)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奖项和荣誉称号的,可以加分。国家级奖项和荣誉称号是由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省部级奖项和荣誉称号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各人民团体、有关社团授予。天津市总工会授予的天津市五一劳动奖章,不属于上述范围。
二是关于乡镇企业职称。根据国家和我市现行职称工作相关政策,我市乡镇企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范围仅适用于乡村镇企业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评审条件低于同专业我市职称评审条件,证书只在乡镇企业范围内使用,作为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对外联系、业务交往、承担业务工作等情况中使用的依据,因而不能等同于全市职称证书。达到全市职称评定条件的乡镇企业人员,须通过全市统一方式取得全市范围内都有效的职称资格方可作为居住证积分落户的依据。
三是关于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加分问题。依据《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明确居住证积分住房审核有关问题的函》,关于夫妻双方一方名下有房产,另一方申请积分的问题,房地产权证权利人为申请人配偶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配偶身份证明和婚姻关系证明。房地产权证发证日期为婚姻证明文件记载的结婚登记日期之前的,除提交上述证明材料,申请人还需提供其共有房地产权证。
关于申请人与配偶或子女共有房产,且持有房地产权证或共有产权证的问题。申请人与配偶或子女共有房产,且持有房地产权证或共有产权证的,应按照本人产权住房给申请人予以积分。
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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