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6月11日,我局权籍处已电话与您联系,您是天津市和平区户口,欲在外地购买住房,为认定您是否符合首套住房政策,当地房管部门需要您开具在津无住房证明。而目前您在天津已有一套商铺,并办理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不符合《关于本市户籍居民在外地购房需要出具产权登记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1〕414号)相关规定,和平区房管局无法出具天津市房屋所有权无登记记录的查询证明。建议您可按照《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2〕307号)规定,到您商铺所在区登记机构申请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开具“天津市房地产登记簿查询证明”,在购房当地是否符合首套住房政策,需当地房管部门认定。
市国土房管局
20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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