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的有关规定,当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对于非本市户籍人员,现已在我市参保缴费累计满10年的,可以在我市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我市参保缴费累计不满10年的,应将本人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户籍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据我们了解,您2009年开始在我市就业并参保缴费,至2015年9月满50周岁时,在我市参保缴费不足10年,不满足在我市办理退休条件,应将本人养老保险关系转回牡丹江市办理退休。我们通过电话向您解释了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您表示理解和满意。
市人力社保局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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