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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人:爱***       提问时间:2014-05-23 17:31
标题:补发工资究竟该上多少个人所得税
内容:

    尊敬的孙书记:

    您好!2014年5月,天津市事业单位上调了绩效工资,这体现了市委和市政府对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无比关怀。我们武清区从2013年1月份补发17个月的绩效工资,本来是一件让人高兴的事情,可很快被惊人的个人所得税着实吓了一跳,武清地税局硬性规定:把17个月的补发工资必须放入一个月计税,这样算下来每个人要交2000多块钱的个人所得税呀!相当于损失了近4个月的补发工资,大家打趣说“怎么有这么多的税,政府应该给我们点利息才是”,高兴之余难免有些失落。

    我们也咨询过天津市地税局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解释是:补发的工资,可以计入1个月核算纳税,也可以按照年终奖金来计税,究竟如何计税,关键要取决于当地税管部门,如果武清地税局的领导真的不懂税法也就算了。现在,所有职工对武清地税如此做法表示深深的不理解,能有让大家少纳税的算法不采用,为什么偏偏采用高税收的方法计税?地税真的就缺我们这点钱吗?难道非得把市委、市政府的关怀大大缩水,地税局才满意吗?我们认为,只有把政府的关怀最大化,才能让全体人民最大限度地共享改革红利。

    麻烦孙书记在百忙中过问一下此事,把好事真正办圆满,办得更加人性化,让所有人最大限度地受益,这才是全体人民最真的期望。

    谢谢!

    一位不愿泄露姓名的武清职工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14-07-22 16:30   是否超时:

 

    网友,您好!

    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经调查,依据相关法律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优惠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可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计算纳税。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扣缴义务人应根据员工每月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除以上列举可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外,其他情况都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当月工资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在次月入库。

    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武清区委办公室

201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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