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置换
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已购买其他住房,需要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在征得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后,可以申请公有住房置换。
怎么办
政策依据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管〔2014〕225号)
申请条件
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已购买其他住房,需要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在征得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后,可以申请公有住房置换。
承诺时限
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手续。
所需要件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四)原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原承租人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指定承租人的,提交经公证的公有住房指定承租人协议书;
(七)经公证的符合过户条件人员同意过户协议书(符合过户条件人员仅有一人的,提交经公证的过户声明);
(八)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申请过户的,提交兄弟姐妹关系公证书、具结书和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的公告。
办理指南
1.承租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津房置换提出申请,签订置换协议。
2.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相关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到现场查勘。
3.置换单位到所属房管站进行核查,房管部门核查房屋及使用情况。
4.置换单位办置换手续,双方缴费,买方领置换单,到房管站办理承租。
去哪办
办理单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查询具体网点]
你问我答
Q:您好,我是一名天津市民,我想咨询一下,目前天津市公产房允许置换,以后会不会不允许置换或者买产权变私产?
A:您好,房管部已已与网民电话联系。目前我市有公有住房置换政策,目前没有不允许置换的政策出台。
相关政策
公产住房置换的相关规定
买方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及户口薄的原件及复印件。置换中心受理申请并核验证件后到房屋所属房管站对房屋进行核查。房屋所属房管站对将要置换公有住房的租金交纳情况、违章拆改情况、租赁纠纷情况及其它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由具备资格的置换管理人员将核查结果填入《公产住房置换审核表》。符合置换条件的房屋置换中心给予办理置换手续。置换双方缴纳费用,由公有住房购买方领取《天津市公产住房置换单》,并到公有住房所属房管站办理承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