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留言。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的意见》(津政发〔2000〕72号),从2000年起,我市实行供热收费机制改革,取消了供热采暖费由单位报销的办法,改由用热居民个人负担,同时,为减轻用热居民负担,文件规定凡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每个采暖季每人增发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从2007年11月15日起,经市政府批准,上述185元采暖补助费发放范围扩大至未享受集中供热职工。该项补贴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
从上述政策落实情况看,大部分单位能够按标准发放采暖补贴,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各种所有制企业特别是外资、民营等企业不断增多,企业经营效益差别较大,企业用工形式越来越多样化,薪酬体制也有所不同,职工薪酬待遇及其相关权益等,基本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予以明确,合同未尽事宜,也主要通过双方协商解决。本着“关心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相关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落实好职工采暖补贴发放政策。
市财政局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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